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促进助学贷款业务健康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制度、《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工作手册》和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河南分行”特指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省资助中心”特指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资助中心”特指河南省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章 毕业确认与联系
第三条 高校资助中心应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向学生介绍还款方式、支付宝使用和征信等金融知识,确定并核实借款学生预留的本人及家人联系方式,并要求学生毕业后将新的联系方式及时书面通知高校,对于错误信息及时上报更改,将借款学生贷款情况和信用评价结果存入其个人档案。
第四条毕业确认具体流程为:本年毕业的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联系信息后,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发起申请,导出毕业确认表后核对无误后签字捺印(见附件1)。然后学生持毕业确认表交高校资助中心(一式两份,另一份自行留存),并由高校经办人在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原则上每个借款学生(除贷款已结清)按照上述流程办理毕业确认手续。高校资助中心应逐个核实借款毕业生提供的本人家庭电话、移动电话和工作单位电话,并通过借款毕业生档案或其他材料认真核对。
第五条学生离校后,高校资助中心要在就业部门的配合下,及时掌握学生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高校资助中心应组织各院(系)每年年度结息日或贷款本金到期日前至少与每个贷款未结清的借款学生有效联系一次,了解他们毕业后的工作、生活状况,提醒他们按时支付贷款本息。有效联系的方式包括QQ、电子邮件、短信、电话、书信和实地走访学生家庭所在地等。各院(系)联系完毕后需在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录入联系结果。
第三章 贷款展期
第六条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届借款毕业生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和《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展期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需附录取高校有关证明和印章),向原所在地高校资助中心提出展期申请。
第七条高校资助中心将申请人的《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展期申请表》、《高校助学贷款展期学生信息统计表》(见附件3)及附件(包括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报省资助中心审批;同时,在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应数据上报。省资助中心根据各高校报送的展期申请材料与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生成汇总信息,定期报分行备案。
第四章 逾期催收
第八条在借款人发生助学贷款逾期行为后,根据有效利用资源、最大限度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则,应分阶段分层次开展贷款催收工作。贷款逾期天数小于90天的,可以采用催收成本较低的电话联系、即时通讯等方式,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力度,提高贷款回收率。贷款逾期天数超过90天的,为满足呆账核销及中断诉讼时效的要求,应采用直接或委托送达催款通知书、电话催收并录音等方式,并保留相应的催收证据。高校主要侧重催收利息逾期,以及本金逾期一年以内的学生,省资助中心和河南分行主要侧重催收本金逾期一年以上的学生。
第九条各高校应结合学生逾期天数,分别采取以下催收方式:
(一)逾期90天以内
1、建立催收QQ群。高校资助中心可建立催收QQ群,将所有逾期学生纳入该群,定期在群中发布催收公告。
2、发送催收电子邮件。依据借款学生在助学贷款申请及毕业确认阶段留存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催收电子邮件。
3、做好电话催收工作,并填制《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电话催收记录单》(格式见附件4)。高校资助中心对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后,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录入,直接导出并打印后留存。
(二)逾期90天以上
1、邮寄送达《国家开发银行逾期助学贷款催收通知书》(以下简称《催收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催收通知书》一式两份,被催收对象保留一份,高校留存一份,高校通过挂号信(封面标注“助学贷款逾期催收”字样,采用开行统一样式)按照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学生指定的其他联系地址)寄送将催收通知书学生,高校需将寄件人联、催收通知书以及已送达借款学生的凭据(如送达回执)一并留存。
2、直接送达《催收通知书》。高校直接向借款学生本人或同住的亲属送达《催收通知书》,取得签收回执后留存;借款学生或同住的亲属拒绝签收的,应请求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催收通知书》上签注送达证明并盖章后留存。
3、电话录音催收。具备条件的高校,可对通话录音,同时在录音过程中表明催收者的身份,明确借款人姓名、借款及逾期还款等信息。
4、公告催收。对于利息逾期一年以上的学生,高校可在校园网、校友网或媒体等信息平台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并留存公告。
第十条当借款学生出现逾期时,高校资助中心要采取相关措施催缴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频率每月不应少于1次。对于逾期90天以上的借款学生,高校每半年应寄送1次《催收通知书》。对于经过电话、即时通讯、寄送《催收通知书》等手段催收,仍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原则上高校资助中心每年至少上门催收1次。高校采取催收措施后,应及时在高校助学贷款系统登记联系记录,并妥善保管好书面催收要件。对于确实难以上门催收或无法取得送达证明的借款学生,高校应逐个填写详细原因并上报省资助中心,由省资助中心统一组织催收。
第十一条建立逾期收缴月报上报制度,逾期收缴月报是关注、降低高校助学贷款风险的重要途径,反映某一时段违约人数、金额等情况。高校资助中心应于每月的1-10日,按照要求在管理系统内填写逾期信息,将高校助学贷款逾期贷款本息追缴月度统计表(格式见附件6)导出打印后加盖学校公章并逐级上报,同时学校留存一份纳入助学贷款档案并归档。
第十二条本金逾期且在一年以上的,由分行或省资助中心进行集中催收,并将视情形通过省资助中心网站、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网、教育部学历查询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平台发布公告进行催收,必要时将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
第五章 专户报告
第十三条专户报告是定期反映高校借款学生贷款使用情况、借款学生在校及离校等情况的阶段性报告。报告由高校资助中心贷款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撰写,要求语言简练,描述准确,既要有问题分析,又要有措施建议。省资助中心指导并督促高校资助中心提交助学贷款项目专户报告,专户报告半年撰写一次,高校资助中心在每年的1月初和7月初从管理系统中导出专户报告模版,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完成专户报告并上传至管理系统,省资助中心汇总后于当月25日前报河南分行。
第十四条专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简要描述借款学生总体情况,合同签订、贷款使用、本息偿还的基本情况。内容大致如下(供参考):
我校累计向×名贫困学生发放助学贷款×元,其中用于学费和住宿费×元,生活费为×元,目前贷款余额×元。截止目前本校可享受贴息的学生有×名,自付利息的学生有×名;违约的学生有×名、违约金额为×元,其中×人联系不上,违约金额×元。详见《××大学××年度助学贷款逾期情况统计表》。
(二)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及建议
该部分内容是报告的核心内容,需要由高校资助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合同的执行情况将已发生的问题和预计发生的问题,以简单明了的语言准确地表述清晰,问题可以涉及任何方面,尤其要具体分析借款学生离校后风险并提出学校跟踪管理措施。内容大致如下(供参考):
1、存在风险或问题:
(1)借款学生变动情况
简述借款学生有无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生重病、死亡等增加贷款风险以及涉及债权债务变化的重大情况,有无贷款展期、提前还款等情况,如有请明细总结并列出。
(2)借款学生离校后风险分析
根据目前本校高校资助中心的管理能力,预测借款学生离校后本校高校资助中心可能无法控制的风险。
(3)代理结算机构执行中的问题
描述代理结算机构在业务经办中存在的问题。
(4)其他问题
2、建议及措施:
(1)提出借款学生离校后学校跟踪追偿措施。
(2)提出解决其他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信贷档案是高校资助中心贷款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是对经办人信贷管理工作全面、客观、历史的反映。信贷档案按照管理部门不同,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高校资助中心整理后报河南分行备案的《借款合同》正本一份;第二类是高校资助中心整理并自行留存的借款学生信贷档案。
第十六条工作原则
(一)高校资助中心要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负责集中统一整理、管理信贷档案。
(二)高校资助中心的负责人对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经办人对信贷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及其完整性负有督促、审查责任;省资助中心、河南分行对信贷档案制度的落实负有指导、检查、监督责任。
(三)省资助中心、河南分行定期对信贷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报送河南分行档案的整理办法
(一)要求
1、文件分类及排序。合同原则上按每盒不超过300份存放,不同学校、不同年级、不同贷款期限的合同不能混放在同一盒。信贷合同档案依次按照院系(代码)、专业(代码)、班级(代码)、姓名(拼音字母)升序排列,全校统一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
2、编制卷内文件目录。文件目录(见附件7)每盒1份,卷内文件目录应与每盒材料一一对应,分盒存放,置于盒首;每个学校填制一份备考表,置于首盒卷内材料下面;待河南分行助学贷款审批通过后,高校可通过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档案分盒信息和文件目录。
高校资助中心将每盒文件目录(电子版)汇总为总目录后报送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集中后交河南分行。
(二)备考表及档案盒封面填写说明
1、备考表:备考表由文件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组成(见附件8)。
文件情况说明:填写该类档案文件材料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若无则填写“本卷资料齐全”。应归档的重要材料遗失或原件遗失的,在备考表中说明后由高校资助中心的负责人签字。
立卷人:该卷档案经办人签字;
检查人:高校资助中心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立卷时间:完成立卷的日期。
2、封面:用黑色笔按封面要求工整填写(见附件9),档案盒侧面的“项目名称”一栏应注明高校具体名称和“××年度助学贷款项目”。“归档号”由学校代码、年级、贷款期限、总盒数-盒序号4部分依次组成。其中学校代码为教育部统一编制的代码(5位),年级为该学生开始就读高校的年份(4位),如2009年,贷款期限(2位)。如:12345/2010/06/29-1。
第十八条高校资助中心留存档案的整理办法
(一)要求
1、归档范围。经办人按信贷档案归档范围对收集到的文件材料按内容进行分类,原则上分为两类,即“学生个人信贷档案卷”和“综合卷”。“学生个人信贷档案卷”以学生个人为单位,存放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助学贷款审批表(书);
(2)借款合同;
(3)毕业确认表;
(4)贷后工作记录,如催收通知书;
(5)其他重要凭证。
有关针对所有或批量借款学生撰写的综合性报告和报表集中存放在“综合卷”,存放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贷款发放花名册;
(2)专户报告;
(3)高校助学贷款展期学生信息统计表;
(4)高校助学贷款逾期贷款本息追缴月度统计表;
(5)其他重要凭证。
2、编制卷内文件目录,同一类下的信贷档案按文件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卷内文件目录应与卷内材料一一对应,置于卷首。学生个人信贷档案卷目录格式见附件10,按学生姓名顺序排序,原则上每盒不超过50个学生。综合卷目录格式见附件11。
(二)备考表及档案盒封面填写说明
1、备考表填写参照报送河南分行档案的要求处理。
2、填写封面,个人信贷档案卷和综合卷格式见附件12、13。
第七章 空白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空白合同是指河南分行在指定印刷厂印制、套印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章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印制数量由省资助中心在助学贷款发放前30个工作日,根据高校资助中心的需求向河南分行提出。
第二十条 空白合同由省资助中心组织高校领取,省资助中心填写“河南省高校助学贷款空白借款合同出入库单”(见附件14),领取空白合同后在通知时间内集中统一进行发放。
第二十一条空白借款合同的发放原则:
(一)借款学生在500人(含)以上的学校多发所需空白合同数量的5%;
(二)借款学生500人—10人的学校多发10%。
按上述方法领取后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再领取的部分须支付印刷费用。
第二十二条各高校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时,要严格要求,控制差错率,对领取的空白合同数、使用数、作废数、剩余数都要在开行系统内进行详细登记,同时按照合同印刷流水顺序填写“河南省高校助学贷款空白借款合同使用清册”(见附件15)。其中,剩余空白合同要妥善保管留待下一年继续使用;停止使用或作废的合同,高校应按照合同印刷流水编号顺序填写“河南省高校助学贷款错误作废合同销毁清册”(见附件16)上报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汇总后报开行河南省分行。河南分行和省资助中心联合下文公告后,高校方可进行销毁,销毁时应两人监销并在“空白合同销毁清单”上签字存档。对于空白合同保管和使用混乱,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空白合同丢失、被盗及违规使用等问题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违约调查
第二十三条为进一步明晰贷款管理各环节责任,做好依法收贷工作,对发生如下违约情形的学生,省、高校资助中心应积极配合河南分行启动违约调查程序。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
(二)借款学生单笔借款合同全部贷款本金逾期一年以上,高校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要求进行催收后,但借款学生一直无法联系或拒绝还款,需要省资助中心和开行集中催收的。
第二十四条高校对于符合第二十三条的借款学生,需填报《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高校助学贷款违约申报书》(附件17,以下简称《违约申报书》),逐个填写《助学贷款违约调查及责任认定情况表》,内容包括贷款管理及追索情况、违约形成的原因、死亡类学生是否有可处置的私有财产、明确有无管理责任、认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等。附件清单资料留存高校备查,其中死亡、失踪证明必须由公安、法院或医院出具(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证明分别由司法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可提供复印件,但须加盖学校资助中心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确认人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高校按上述要求将《违约申报书》整理完毕后,加盖学校公章后报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审查汇总后报河南分行。高校应妥善保存需留存的资料备查,省资助中心和河南分行将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提高工作质量,有效保全资产。
第二十六条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省资助中心、高校应建立违约责任认定制度。每形成一笔违约损失,必须查明违约形成的原因,对在管理过程中确因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认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未经责任认定程序上报《违约申报书》的,河南分行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违约责任认定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析主客观原因,判断有关责任人的尽职程度。高校、省资助中心作为助学贷款业务的操作和管理平台,只要经办人员规范操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规章制度,不认定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河南分行和省教育厅联合建立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及违约调查取证问责制度。违反下列规定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对于高校或省资助中心经办人员确系主观原因、未按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操作形成损失的。
(二)对于没有确凿证据,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部门(单位)上报《违约申报书》的,应当认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虚假申报造成河南分行损失的,责任单位应予以赔偿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三)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高校和省资助中心应到期上报的助学贷款违约调查申报材料,因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原因未按期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高校、省资助中心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进行处理或处罚。
(四)高校和省资助中心未在助学贷款违约调查工作过程中尽到保密义务,擅自向借款人等第三方披露的。
第二十九条高校配合完成违约调查的工作质量情况将纳入助学贷款年度工作考核范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分行共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