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建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依据教财【2018】12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工作原则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宣传、学工、科研、教务、财务、人事、后勤、团委等有关部门配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设勤工助学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具体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岗位监督检查及工资核算、发放等工作。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各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团学办主任、辅导员及学生干部组成,具体负责本学院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谁设岗、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习俗习惯。
第三章 校内岗位设置及管理原则
第八条 岗位设置
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和“中心”核定情况确定所要设置岗位的类别和数目。岗位设置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按工作内容分为:
(一)教学辅助工作,如教务信息员、教务助理、实验室管理员、机房管理员、多媒体管理员等;
(二)科研辅助工作,如兼职实验员,参与教师科研工作,承接校内外研究项目等;
(三)管理辅助工作,如学生工作助理、贷款协管员、党务信息管理员、图书管理员、大学生活动中心管理员、校园治安员和资料整理、计算机数据录入等工作;
(四)学校公共服务工作,如大型活动、临时突发工作、文明校园、安全校园维护等;
(五)校内其它适合学生从事的工作。
第九条 管理原则
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须经“中心”统一审批,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用工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资金的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十条 勤工助学资金管理实行“专项提取、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
(一)按照国家规定从学校每年事业费收入总额的4-6%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困难学生的资助;
(二)由国家专项拨付的资助经费及其他用于勤工助学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和管理
勤工助学资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及支付
第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四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由学校归口管理的岗位首先安排在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第十九条 思想品质优良,道德修养好,行为习惯良好,积极向上,热心学校活动,无重大违纪行为,无不良嗜好,无奢侈消费行为。
第二十条 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能够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第七章 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的申报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校内岗位的申报程序
(一)校内用工部门向“中心”申报设立岗位及具体要求。
(二)“中心”汇总、审核、确认用工设岗信息。
(三)报校领导审批,公布设岗计划。
(四)“中心”或用工部门公布单位用工信息。将岗位相关信息(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基本要求等)告知学生。
(五)“中心”或用工部门组织面试及录用工作,确保被录用学生符合第六章所列的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条件。
(六)“中心”审核用工部门的拟录用学生名单,确认无误后,学生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校外岗位的申报程序
(一)“中心”审核用工信息。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防疫合格证等),经审核同意,“中心”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中心”与用工单位签订合作开展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协议,包括合作方式、用工性质、学生工作内容、时间、工资待遇、发放周期、方式、学生权利义务、协议变更及修改、违约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中心”公布单位用工信息。将岗位相关信息(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基本要求、工资待遇)告知学生。
(四)学生持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地点报名;用工单位组织面试。
(五)“中心”审核用工单位的拟录用学生名单,确保被录用学生符合第六章所列的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条件。
(六)用工单位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包括业务培训、形象培训、爱岗敬业培训、安全防范培训等。
(七)正式录用后,用工单位应定期向学校反馈学生的工作情况,就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学校取得沟通,共同协商解决。
(八)按照协议约定,用人单位对学生进行定期考核合格后,按时足额发放劳动酬金。
第八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均有权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及具体的工作性质,对协议及其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工作安排与要求有权拒绝;
(三)有权拒绝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一)按照用工协议认真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
(三)必须定期将活动情况向家长、辅导员汇报备案;
(四)接受“中心”的指导,递交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且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承诺书。
(五)“中心”及用工单位要求的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只能利用课余和节假日时间,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与用工单位私自签订劳动用工协议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和用工单位负责。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心”积极拓展勤工助学渠道,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勤工助学机会。用工单位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招聘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包括中介费、押金、保证金等)。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期间,凡用工单位或学生个人有违反本办法及《用工协议》的,“中心”有权进行干预,查处纠正违约行为或终止(中止)协议。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学生招聘采取个人自荐、“中心”和用人单位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原则上优先考虑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条 因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用工单位损失者,责任人要赔偿用工单位损失,并停止其工作,造成严重后果者按照学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依据《用工协议》有关条款处理。如因工作造成的伤害事故,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及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中心”经学校授权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产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第三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设置“勤工助学先进集体”、“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项,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学年予以表彰。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下列情况的学生,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向“中心”申报,擅自在校内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者;
(二)私自利用勤工助学或“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元月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