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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提醒规范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出具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陈舒     发布时间:2018-06-25   浏览次数:

各学院: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家庭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出具相关工作的通知》(教办资助【2018】407号文件),2016年教育部、教育厅先后下发文件,明确规定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出具(加盖公章)即可,不得再要求学生提供户籍所在地村(街道)、乡镇、县三级民政部门都盖有公章的贫困证明。出具“三级证明”既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也增添了学生和家长的负担。各学院在今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提醒学生不用再出具“三级证明”,切实落实好教育部、教育厅相关政策。

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是政府“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学院要牢固树立为学生和家长服务的理念,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工作要形成文字材料,于2018年7月3日前汇总材料(纸质版)报送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5日